立信图标

服务热线:023-89033800

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填写哪些信息?

2018-04-03

重庆立信 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需要在备注栏填写哪些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17-2018 渝ICP备19017299号-1

重庆天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与维护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27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