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当前国民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出台的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既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更促进我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重庆立信
今天,申税小微和大家一起来梳理一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8年
政策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主要内容: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09年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主要内容: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012年
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主要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014年
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第64号)
主要内容: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5年
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主要内容: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