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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财务指标分析

2017-07-3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财务指标解读

由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部门规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以及根据《办法》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已于近期实施。《办法》、《工作指引》中多处涉及了与财务相关的规定和要求,需要我们财务工作者仔细阅读,深刻理解。

一、     高新企业除了税收优惠外,还有哪些实惠?

制定高新企业认定《办法》,直接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认定的高新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政策。但这项优惠政策对相当一部分科技企业的“吸引力”并不大,例如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业、以及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已经享受了低税率的优惠,那么申请高新企业是否还有必要?答案是:完全有必要。理由是:

(一)法律依据,《办法》第一条已经明确了颁布本办法的目的是“为鼓励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发展措施并非只是税收优惠。

(二)知名度提升,拥有了国家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相当于拿到了“国家执照”,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

(三)科技基金支持,近几年,国家、地方政府对科技企业资金资助的力度越来越大,国标的高新企业,会得到更多机会的资金资助。

二、     高新企业认定涉及哪些财务指标

《办法》第十条第4、5、6项原则规定了申请高新企业须达到的财务指标。包括三项:

指标一,近三个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三年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要符合要求。这个比例是以申请时的最近一个年度销售收入确定的。规定为: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注意,《办法》未对最近一年作解释,本文理解为: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最近一年为申请日的上一年度,因为上一年度更符合会计意义上的一个完整年度;如果是当年成立的企业,最近一年是当年成立之日至申请日的前一个月,依据是《办法》规定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指标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注意,《办法》虽未明确收入年份,但从《工作指引》评价指标要求内容中可以分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考评期间为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个年度”的定义应与前述研发经费指标的含义一致。

指标三、财务成长性指标。规定为根据近三年销售收入与总资产环比增长率达到某档比率确定某档分值,分值越高,指标越好。环比增长率超过分别超过35%时,为最高分20分。该财务指标与其他技术指标合计满分为100分,若评价分值低于70分,则不符合综合指标条件。

三、     怎样认定研究开发费用

《办法》作了概括定义,指从事了《办法》规定的“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的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应为研究开发费用。

《工作指引》进一步对研发费用进行了列举式界定,将研发费用分为“人员工资、直接投入、折旧及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共八大类,对每一类费用都作了具体界定。由于内容较多,容易混淆,在实际归类填报申请材料时,应特别留意以下细节:

(一)人员人工是否包括保险费、福利费、兼职人员劳务费用?

《工作指引》明确的人员人工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字面可以理解为,为科研员工支付的保险费、福利费属于《工作指引》所指的其他支出,兼职人员属于《工作指引》所指的受雇人员,但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因此,保险费、福利费、兼职人员劳务费用均应属于人员工资中的其他支出范围。是否为人工费用中“其他支出”的界定依据关键在于是否与研发活动“相关”。

(二)哪些的研发费用不应计入评价指标?

根据《工作指引》的综合认定条件,本文将不能计入的研发费用范围列举如下:

(1)                         不属于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例如正常生产活动发生制造费用、原辅材料,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开办费用等。

(2)                         本次申请项目以外的其他科技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例如企业共有a、b、c三个项目,若本次申请的为a、b项目,则不能把c项目发生的费用归集到本次费用认定范围中。

(3)                         其他费用中超过研发费用总额10%的部分。其他费用是指《工作指引》列举的第八类“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这里的研发费用总额应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最下栏“研究开发投入总额合计数”。

(4)                         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以及委托境内研发费用20%部分。根据《工作指引》第七大类的规定,纳入认定范围的委外研发费用仅包括境内的委外费用,同时规定, 境内委外费用只能按其80%计入。

注意:境内境外的含义《办法》未明确。“境内境外”工商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有不同规定。前者认为凡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境内企业,后者规定凡不在关税区内注册的企业为境内企业,如保税区内企业也是境外企业,虽然保税区仍在大陆境内。

  (三)自制无形资产的摊销能否计入研发费用?

《工作指引》所指的无形资产摊销为因研发活动购入的专有技术。那么,自制的专业技术摊销费用是否排斥在外?

本文认为,自制的专有技术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费用应计入研发费用。其理由是:

(1)    符合《办法》对研发活动的概括定义,前面以表述。

(2)    未重复计算研发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自制专有技术发生的研发支出按照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核算;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首先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归集,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归集到当期损益,而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则从资本化支出归集至无形资产。因此,自制专有技术发生的费用,要么归集至当期损益,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费用项目;要么归集至无形资产,归集至无形资产的这部分费用实质上也是研发支出,若不计入认定范围,则少计了该项目的研发支出,与《办法》相悖。

(四)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如何填列?

该表纵向栏按费用类别反映,横向栏按研发项目反映,填表时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是费用要全额填列。例如委外开发费用、其他费用,都是按实际发生额全报。专家评审时是以该表为基础进行分析扣除上述(三)不予认定的范围。

(2)是按项目如何分摊间接费用,例如工资、折旧、其他费用间接开发费用,本文认为,财务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会将间接费用细化到各费用子目中,间接费用在该表中要求分项目填列本没有实际意义,但既然要求了,就应该遵循“合理性”原则,分摊系数可以按工作量法、约当产量法、销售收入比例等方法选择其一计算填列。

四、哪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能纳入认定范围?

企业财务人员一般不懂技术,往往认为,只要是本企业的科技产品和服务,并符合《办法》划定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其销售额就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其实,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收入需要分析认定,包括:

(一)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例如,采取非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外部的核心技术、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核心技术但专利权不属于本企业的,甚至是专利证书是本单位职工并未约定由本单位独占许可5年以上的,由于其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要么不属于法定所有(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要么不属于实际占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因此,这部分收入应排斥在外。

(二)                   将外单位的高新产品或技术购入,然后通过技术贸易、商品贸易方式转让销售取得的收入。原则上,这部分收入不应该认定,《工作指引》中对技术贸易收入的解释是“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这里的关键是本“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即转让外单位的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排斥在外。但是,引进外单位技术成果,通过自主开发并形成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该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三)                   子公司利用母公司的核心技术取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认定的关键在于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为子公司法定所有或实际占有。由于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分别独立的法人主体,母公司的核心技术当然独立于子公司。如果母公司以投资、转让、签订独占许可等方式使子公司拥有了该核心技术的法定所有权或实际占有权,则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符合认定范围,否则,应排斥在外。

四、     成长性指标打分标准探索

《工作指引》表述的成长性指标,是以分档打分计算确定的。具体为:用计算所得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对照下表指标评价档次(ABCDE)评出分数比例,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计算出每项得分,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实际得分。这样的打分标准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本文认为至少由三个不合理的理由:

(一)      将总资产与销售收入划入同一指标赋值档次不合理。销售收入是单项指标,资产总额是综合指标,他们性质不同,增长率分别确定档次更合理。

(二)      总资产增长率不是体现企业成长性的合理指标。在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资产总额的增加一般是与负债增加相对应的,资产总额的减少一般与是偿还债务、减少存货相对应。企业销售收入、净利润增长与总资产增长没有正比对应关系,相反,还可能存在反比对应关系,即收入增长,存货则减少,使总资产反而减少。因此,总资产不能合理反映企业成长情况。

(三)      销售收入增长率不能综合反映企业成长情况。表现在销售收入增加(1)如果货款回收困难,则该企业可能会产生现金流方面的财务危机;(2)如果销售成本较高,则给企业可能会产生亏损。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因此,单一的销售收入增长率是不能综合反映企业的成长情况的。

建议,将企业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近三年净利润增长率纳入成长性指标的认定标准,与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一起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成长情况,并取消总资产增长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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