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制定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规定执行。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幅度内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三年。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1]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二、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