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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基金申报验收之财务风险探析

2017-08-10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该基金是由财政部、科技部联合组织实施的,自1999年发布《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以来,创新基金的实施工作已逾8年,创新基金的申报、验收工作逐步规范。这期间,先后出台了《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及每年更新的《创新基金申请须知》。这些文件的内容,都涉及了财务方面的诸多规定,作为参与创新基金实施过程中财务工作者,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懂得防范财务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
 
本文定义的财务工作者,是指参与创新基金申报、验收阶段从事与财务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会计、财务专家、执业注册会计师。
 
本文描述的财务风险,是指参与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财务工作者,因不谨慎履行职责可能给本人和单位带来的法律责任风险。
 
创新基金的实施工作包括申报和验收两大阶段。每一阶段,都有与之相应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内容,而这些工作需要相应的财务工作者分别独立完成,并独立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下面分别解析财务工作者可能承担的财务风险。
 
第一阶段  申报阶段
 
根据历年度创新基金申报须知的要求,申报阶段的财务工作内容,一般要经过三道程序,每一道程序分别由不同的财务工作者完成。
 
第一道程序,是企业申报项目自备相关财务资料,这道程序由企业会计人员完成。这些财务资料主要体现在项目申请书中的投资分析部分、附件材料中近三年会计报表部分。
 
其中投资分析部分包括历史财务分析、资金筹措分析和投资效益预测分析,会计报表包括过去两年以及申报前一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获得评审高分值,企业往往要粉饰财务报表。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老总的授权下,或迫于无奈,或自作聪明,对申报的财务资料“做假账”,一般是在销售收入、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现金流量上“下功夫”。殊不知,这样做,可能面临三种风险:
 
一是更大可能的申报失败风险,根据《创新基金专家评审规范》,财务评审有一项“筛选型指标”是这样规定的:“经审查,财务专家如果认为企业的财务信息存在严重矛盾、或严重失真,即金额巨大或性质严重,则终止财务评审(评估)工作。”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会计人员做的“假账”不高明,财务专家就应当对整个项目的申报一票否决,终止评审工作。因此,做假自毙的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二是即使申报阶段成功,也为验收阶段的财务指标专项审计带来隐患,即后续的验收风险。验收阶段的财务考核指标是根据申报阶段的财务资料为依据拟定的,申报时财务资料严重不实,项目实施两年后的经营成果必然难以达到指标要求,也就必然影响项目的结题及后续资金的拨付。
 
三是“做假账”给企业及财务人员本身带来的行政处罚风险,包括: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企业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的罚款、对会计责任人员吊销职称资格等。
 
第二道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申报前两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本来,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审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无可厚非,但由于企业历史财务状况的好坏对项目申报成功至关重要,所以被审计的财务报表往往是经粉饰过的。在这样的审计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如果违背执业操守,对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必然带来潜在的审计风险,包括行政处罚风险和侵权赔偿风险。
 
第三道程序,是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相关的财务部分由财务专家进行评审。财务专家只是进行书面审查,不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仅仅对申报的财务资料的合理性进行评价。这些合理性包括:历史数据合理、钩稽关系是否正确、资金筹措是否合理、未来财务预测是否合理等。因此,对不合理的重大瑕疵未发现,导致企业骗取了国家资金,财务专家难免其责,且信誉受损。
 
第二阶段  验收阶段
 
同上述申报阶段相比较,在验收阶段,同样要经过三道程序,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准备验收的财务资料;二是注册会计师出具验收专项审计报告;三是财务专家对验收项目财务资料的评审。
 
除了财务工作者本身因不履行职责可能承担的行政处罚风险外,验收阶段,承担项目实施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还可能承 “不诚实守信”的额外经济责任风险。包括:
 
(一)企业的风险,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第三章14条的规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的,终止合同执行,并采取停止拨款、通报、追回资金、已形成的资产上交国库等措施,企业不得再申报基金项目。企业承担的是“得不偿失”的风险。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而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的要求,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是验收评审的唯一外部法律依据。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的专项审计报告,使创新管理中心错误拨付第二次资金,事务所将存在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风险。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内容,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属于规定中第二条所指的“因合理信赖专项审计报告,而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签订资金资助合同)的其他组织”即利害关系人,有权对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风险如何防范?
 
首先,树立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作为财务工作者,应该学习《会计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与会计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违法”可能“必究”的责任范围。在从事项目申报验收工作时,懂得如何遵章守法。
 
其次,财务工作者应认真学习、深入理解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创新基金申报验收的各项文件,特别是熟悉两个规范,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前一个规范告诉我们,财务指标的数据不在于好看性,而在于合理性,即使评审分值不高,只要公司资金能够保障,实事求是反映公司现状,分析异常因素合理,依然有可能获得申报成功;后一个规范告诉我们,公司只要实实在在将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即使未实现合同要求的经济指标,依然可以结题。因此,财务工作者没有必要在“做假账”、出“假审计报告”上下大功夫,而应该结合规范要求,在财务分析上多下功夫,力求评审专家读懂企业的苦衷和优势,这样,反而会更多的获得专家的同情和理解,争得更好的成功机会。
 
再次,地方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在每年申报和验收工作前,聘请财务专家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创新基金相关财务知识,正确引导企业编写财务分析报告,帮助企业做好实施阶段创新基金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这样做,才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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