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性,质控部于2016年10月21日下午两点十分在会议室召开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专项”为题的培训会议。由审计一部向鸿滨老师向全所的审计人员讲解最新《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政策与规定。
一、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2.合理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3.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4.及时准确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5.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的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3.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4.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5.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二、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一)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二)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五)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六)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预算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一)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
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
(二)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四、建设成本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6.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7.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8.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9.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
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五)其他投资支出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1.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2.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3.非法收费和摊派;
4.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5.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6.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7.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五、基建收入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需注意: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得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
六、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应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七、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一)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3.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
4.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
5.工程结算资料;
6.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5.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6.尾工工程情况(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7.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需收集的相关资料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2.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3.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4.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四)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1.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9.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
八、资产交付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九、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关于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分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并结合案例分析,在基本内容讲解完后,大家提出在工作中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所遇到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本次会议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浓厚的学习氛围中结束,取得圆满成功。最后衷心祝愿立信团队能够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审计一部
张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