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纠纷的处理
1、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
关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尚未有法律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下称15号文)对其效力作出了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合同无效后借款本金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金可以返还”。也就是说,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出借人仍然有权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本金。
3、关于合同无效后借款利息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第二项还规定“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因此,出借人的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约定的合同利息会被收缴。但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很少主动适用追缴利息的民事制裁措施了。
4、本文所指的企业之间借款合同,不包括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一些担保、投资、咨询等机构涉足资金拆借活动,如果构成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适用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另外,上市公司对外借款受到证券法的规制,应适用证券法的规定。